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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CC 警語

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

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,非經許 可,公司,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,加大 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。

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 干擾合法通信;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,應立即停用,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。

前項合法通信,指依電信規定作業之無線電信。

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,科學及醫療 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。